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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拘留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

发布时间: 2023-06-03 13:49:12 来源:找法网

一、刑事拘留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

刑事拘留的办案流程如下:

1.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,由承办单位填写《呈请拘留报告书》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签发《拘留证》,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。


【资料图】

2.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,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,部门负责人审核,检察长决定。

3.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,必须出示拘留证,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、按指印。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,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,包括使用戒具。

4.拘留后,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,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24小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。

5.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,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,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。

二、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

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。

找法网提醒您,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,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,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。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经审查批准的,可以延长至三十日。

三、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?

被刑事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拘留后,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,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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